物资类型:[水泥、砖瓦灰沙石及混凝土制品]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参数指标 | 品牌 | 产地 | ''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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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沙 | 中砂 | | | | 吨 | 1000.000 | |
2 | 石子 | 5-15mm(粒径) | | | | 吨 | 800.000 | |
3 | 水泥 | 32.5P.O | | | | 吨 | 300.000 | |
4 | 黄沙 | 中砂 | | | | 吨 | 1000.000 | |
5 | 石子 | 5-15mm(粒径) | | | | 吨 | 800.000 | |
6 | 水泥 | 32.5P.O | | | | 吨 | 300.000 | |
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的检验指标经试验检测能满足《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的要求;黄沙、石子的检验指标经试验检测能满足《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要求。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甲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乙方交货时,质量未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已卸车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扣留,同时乙方全额支付不合格品的清场费用。
支付说明:付款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每月的25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砂石料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结算周期为月结,当月25日结算完成后,次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材料款。3""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4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按现场实收为准。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金、运费、装卸费等,乙方提供与签约合同所有内容一致并符合认证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但乙方开具发票的抬头为甲方的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交虛假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将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出卖人发票符合约定;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出卖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乙方提交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乙方有义务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5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
报价方式:固定报价
送货上门:不需要
需要送样:不需要
送货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东街城中村